臺北市政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111年5月至7月提供各機關及高中職以下學校自營場地(館)使用費減徵措施

一、目的: 臺北市政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為減輕業者及藝文團體負擔,針對民間申請使用市府各機關及高中職以下學校自營場地(館),提供使用費減徵優惠,以協助其渡過難關。

二、依據: 規費法第13條第3款。

三、優惠標準:民間申請使用本府各機關及高中職以下學校自營場地(館),使 用費減徵50%。

四、實施期間:自111年5月1日至111年7月31日止。

五、辦理方式:

(一) 場地(館)管理機關學校自行公告實施減徵措施之場地明細,由申請人逕向機關學校洽辦,由各該機關學校本權責核處,並應注意防疫規定。

(二) 由場地(館)管理機關學校於公布欄、跑馬燈、網站及申辦櫃台等公告實施減徵措施相關訊息及已繳納使用費之退費方式,並由機關學校通知申請人以簡政便民方式辦理退費,無法通知者,申請人可於111年12月31日前洽各機關學校申請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