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課外活動及 輔導學生參加校外營隊活動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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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0.10.18 01: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課外活動及輔導學⽣參加校外營隊活動注意事項
公發布⽇: ⺠國 108 年 04 ⽉ 16 ⽇
發⽂字號: 臺教授國字第 1080037226 號
法規體系: 國⺠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1080416立法理由.pdf
⼀、教育部國⺠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為指導⾼級中等以下學
校(以下簡稱學校)辦理學⽣課外活動及輔導學⽣參加校外營隊活動
,俾維護學⽣權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本注意事項⽤詞,定義如下:
(⼀)學⽣:指參加學校辦理之課外活動或參加校外營隊活動,具有學籍
之學⽣。
(⼆)活動:指研修、集訓、體驗、參訪、⾒習、學術、娛樂、運動、藝
⽂、休閒、公益服務及其他類似活動。
(三)學⽣課外活動:指寒暑假、國定例假⽇或課後期間,學校僅就本校
學⽣所辦理非課業輔導性質之活動。
(四)校外營隊活動:指學⽣參加由業者於寒暑假、國定例假⽇或課後期
間,全程於國內主辦,向參加學⽣收取費⽤之活動。
(五)業者:指提供校外營隊活動之營利及非營利⺠間機構、學校、法⼈
或團體。但學校,不包括受各該主管機關委託或補助辦理活動之承
辦學校。
三、學校辦理學⽣課外活動,應遵⾏下列原則:
(⼀)禁⽌強迫原則:學⽣應依其意願⾃由參加;未成年者,並應經家長
書⾯同意。
(⼆)確保安全原則:學校應綜合考量各項因素進⾏妥適規劃,確保學⽣
活動安全。
(三)受益者付費原則:學校得因活動需要,向學⽣收取費⽤。
(四)經費透明原則:學校因活動需要收取費⽤時,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
理。
四、學校應⿎勵經濟、⾝⼼、⽂化與族群之需要協助學⽣參加課外活動,
並應依法令規定,視實際需要,對學⽣減免其相關費⽤。
五、學校辦理學⽣課外活動前,應訂定計畫,其內容包括⽇期、地點、⾏
程、⼯作分配、活動設計、師資安排、交通⽅式、收退費規定、⾏前
通知、安全維護、應變措施及其他相關事項,並經校內⾏政程序通過
後實施。
六、學校辦理學⽣課外活動,應優先由具有該課程專業證照或教學經驗之
⼈員,擔任授課或指導⼈員。
前項⼈員,學校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性侵害犯罪加害⼈登記報到查
訪及查閱辦法之規定,辦理查閱及通報⼯作。
七、學校應定期宣導,學⽣參加校外營隊活動前,應與家長或師長充分討
論,並參照本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與業者簽訂契約,以維護學⽣基本權
益。
八、學⽣於參加校外營隊活動時,學校應提醒學⽣及其家長注意下列契約
締結及內容之相關事項:
(⼀)當事⼈姓名、⾝分證明⽂件號碼、電話、住居所;當事⼈為法⼈、
團體或學校者,應記載名稱、負責⼈姓名、立案⽇期及字號(無立
案者免記)、營隊活動主辦⼈姓名、電話、地址等聯繫⽅式;未成
年者,應記載法定代理⼈姓名、⾝分證明⽂件號碼、電話、住居所

(⼆)營隊活動之活動期間、課程、膳食、住宿及交通⽅式。
(三)活動費⽤⾦額、給付⽅式、活動費⽤包括之項⽬(如交通運輸費、
住宿費、膳食費、遊覽費、保險費及報酬)、不包括之項⽬(如私
⼈交通費、洗衣、個⼈傷病醫療費、個⼈另⾏投保之保險費);除
約定項⽬外,業者不得以其他⽅式變相或額外收取費⽤。
(四)違約⾦之約定。
(五)當事⼈之權利義務,依契約之約定;契約未約定者,依相關法令之
規定。
(六)學⽣、業者雙⽅因契約約定事項涉訟時,合意由學⽣住所或居所所
在地之地⽅法院管轄。
(七)學⽣與業者間之⼝頭約定應納入書⾯契約,且不得約定排除學⽣解
除契約及終⽌契約之權利。
(八)不得有營隊活動中突發或未能預防等原因,致學⽣受有損害時免責
之約定。
(九)不得載明廣告僅供參考、尚在接洽中、持續接洽中、再⾏通知或其
他非確定性之⽂字。
(⼗)不得約定免除或減輕業者及營隊活動契約所載應履⾏之義務。
九、學校應提醒學⽣注意契約所定下列業者應負義務相關事項:
(⼀)營隊活動如係可歸責於業者,致無法於預定⽇期開始者,業者應於
知悉時,連同原因⼀併以書⾯或電⼦傳輸⽅式通知學⽣,學⽣得解
除契約,業者並應返還已給付之活動費⽤;並應按書⾯或電⼦傳輸
⽅式通知到達學⽣之時間及活動費⽤,依下列規定比率給付違約⾦

1、預定⽇期三⼗⼀⽇前通知:百分之⼗。
2、預定⽇期⼆⼗⼀⽇⾄三⼗⽇前通知:百分之⼆⼗。
3、預定⽇期⼆⽇⾄⼆⼗⽇前通知:百分之三⼗。
4、預定⽇期⼀⽇前通知:百分之五⼗。
5、未為通知者:百分之百。
(⼆)營隊活動開始後,如係可歸責於業者,致學⽣無法完成其中部分活
動者,業者應依同等條件安排其他活動代替;未安排者,業者應返
還相關費⽤,並給付同額之違約⾦。
(三)學⽣於營隊活動⾏程中發⽣疾病或事故時,業者應為必要之協助及
處理;所⽣費⽤,由學⽣負擔。但業者對於學⽣意外事故之發⽣有
故意或過失者,其所⽣費⽤,由業者負擔。
(四)營隊活動開始後,學⽣中途因疾病或事故退出已排定之體驗、參訪
或⾒習者,業者應返還學⽣未參加所節省或無需給付之費⽤;業者
並應安排學⽣返回出發地之住宿及交通,並提供必要之協助,所⽣
費⽤,由學⽣負擔。
(五)業者因辦理活動相關所持有學⽣之證件、印鑑及相關資料,除供營
隊活動申請外,不得移作其他⽤途;若因洩漏個⼈資料致學⽣受有
損害者,依個⼈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理。
(六)業者及其協辦單位,應指派具有辦理營隊活動能⼒之⼈員全程隨同
服務及協助;其有違反法令或契約規定,致學⽣受損害者,應負賠
償責任;協辦單位或履⾏輔助⼈責任,不得約定免除。
(七)業者對於因履⾏契約所安排或委託辦理體驗、研修、住宿及其他協
助執⾏之單位或⼈員之故意或過失,應與⾃⼰之故意或過失負同⼀
責任。業者就契約內未約定之事項對學⽣推薦安排者,亦同。
(八)業者於營隊活動⾏程開始前,應就學⽣依契約所為之⾏程,依法令
規定辦理保險。
⼗、學校應提醒學⽣注意契約所定下列學⽣契約責任相關事項:
(⼀)學⽣因可歸責於⾃⼰之事由,未依契約規定給付活動費⽤者,業者
得解除契約,並得向學⽣請求給付不超過活動費⽤百分之⼗五之違
約⾦;所收取費⽤超過違約⾦者,應返還之。
(⼆)營隊活動開始前學⽣任意解除契約者,不得向業者請求返還已⽀出
之活動費⽤;業者得解除契約,學⽣並應按書⾯或電⼦傳輸到達業
者之時間及活動費⽤,依下列規定比率給付違約⾦:
1、預定⽇期三⼗⼀⽇前:百分之⼗。
2、預定⽇期⼆⼗⼀⽇⾄三⼗⽇前:百分之⼆⼗。
3、預定⽇期⼆⽇⾄⼆⼗⽇前:百分之三⼗。
4、預定⽇期⼀⽇前:百分之五⼗。
5、未為通知或未到達活動集合地點:百分之百。
⼗⼀、學校應提醒學⽣注意契約所定前三點以外之下列事項:
(⼀)未達最低開辦⼈數⽽得終⽌契約時,業者應於預定活動開始七⽇
前,以書⾯或電⼦傳輸⽅式通知學⽣解除契約,並返還學⽣已給
付之全部費⽤;如未於七⽇前以書⾯或電⼦傳輸⽅式通知致學⽣
受損害者,應給付學⽣依營隊活動所定費⽤百分之⼗以上之違約
⾦。
(⼆)營隊活動開始前,因不可抗⼒或不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無法
履⾏約定之活動期間、課程、膳食、住宿或交通⽅式時,為維護
營隊活動之安全及利益,業者得依實際需要,終⽌契約或變更上
開活動項⽬。
(三)業者依前款規定終⽌契約時,應將所有收取之費⽤返還學⽣;變
更前款活動項⽬時,學⽣不同意者,得終⽌契約,業者應扣除已
實施部分之費⽤,返還學⽣。其因變更⽽超過原定費⽤時,應由
業者負擔,因⽽減省費⽤時,應將節省部分返還學⽣。
(四)營隊活動期間,因不可抗⼒或不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無法履
⾏約定之活動期間、課程、膳食、住宿或交通⽅式時,為維護營
隊活動之安全及利益,業者得依實際需要,終⽌契約或變更上開
活動項⽬。
(五)業者變更前款活動項⽬時,學⽣不同意者,得終⽌契約。如因變
更⽽超過原定費⽤時,應由業者負擔,因⽽減省費⽤時,應將節
省部分返還學⽣。雙⽅同意終⽌契約時,業者應扣除已實施部分
之費⽤返還學⽣。
⼗⼆、學校應提醒學⽣於參加校外營隊活動期間,注意下列事項:
(⼀)不得從事違法⾏為或活動,如竊盜、販賣或散播違法軟體、參加
犯罪組織活動及網路違法事件等。
(⼆)注意活動安全,如⼈⾝安全、活動場地設施裝備之安全、交通安
全、性騷擾與性侵害之防制、菸害與藥物濫⽤之防制及其他相關
事項。
(三)檢視實際活動內容是否與⼝頭或書⾯契約約定相符。
(四)遵守營隊活動主辦單位之規範及約束。
(五)突發性危安事件之預防及處理。
⼗三、學校應輔導學⽣於參加校外營隊活動期間發⽣疾病或事故,或與業
者發⽣履約糾紛時,得主動尋求學校協助;學校應依相關法令規定
予以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