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學生轉學(轉出及轉入)注意事項

一、學生與父、母或監護人必須先辦妥戶籍遷移,已遷移後之戶籍為轉出入之依據。

二、學生與父、母或監護人先向原就讀學校申請轉出,持轉學證明申請書至欲轉入學校申請,學校檢查其戶籍資料確屬本校學區無誤後,准其辦理轉入。

三、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年2月27日北市教國字第083019012號函」之規定。

1.辦理學生轉學(轉出、轉入)時,學生家長雙方(或監護人)須親自到場辦理,繳驗身分證件,並於入學申請書簽名;若無法親自到場辦理者,須出具委託書。

2.單親家庭之學生辦理轉學,家長必須出具「有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及「家長本人之身分證」,以便確認學生監護權歸屬。

四、辦理轉入手續應準備證件:

1. 戶口名簿(學生戶籍要遷入本校學區)。

2. 原就讀學校之轉學證明書及資料移轉單或回報單。

3. 學生家長雙方或監護人身分證正本。

4.學生大頭照電子檔(可自行拍照,模仿大頭照的格式。),用於製作數位學生證,檔案名稱為學生姓名 ,寄至 8708@mail.fhps.tp.edu.tw信箱。

5.如為額滿學校該分發至本校學生,請提供額滿學校轉介單。

五、辦理轉出手續應準備證件:

1. 戶口名簿(學生戶籍要遷出本校學區)。

2. 學生家長雙方或監護人身分證正本。

*完成轉出手續後,請學生家長攜帶轉學證明書及資料移轉單或回報單、戶口名簿,及相關證件於三天內至戶籍地所屬學校辦理轉入手續及就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