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萬華區福星國民小學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112年1月18日校務會議通過)

臺北市萬華區福星國民小學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

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2年11月11日北市教體字第10242165300號函

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2年11月15日北市教體字第10242164200號函

103年1月20日校務會議通過

106年1月18日校務會議通過

112年1月18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加強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據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包括本校操場、活動中心1F、教室、視聽教室及音樂廳區域(以下簡稱校園場地);中庭、夢公園、川堂不外借。但依其他法令委託營運管理或使用之校園場地,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校園場地之使用,不得為影響學校教學或相關活動之進行;其用途以下列活動為限:

一  學校教育活動。

二  體育活動,但排球、躲避球或足球等會破壞學校設施設備者,不提供室內場地租借

三  其他不違背法令或善良風俗之活動。

申請使用校園場地,不得為營業行為。但經學校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申請校園場地使用許可,應於使用日七日前為之。但經學校公告開放一般民眾個別從事休閒運動之場地,毋需申請。

申請時,應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學校提出;如由代理人提出申請者,並應檢具委任書:

一  申請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電話號碼。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電話號碼。

二  使用場地之目的、方式、範圍及起訖時間。

三  活動內容。

四  海報、宣傳標語與其他文宣品之內容、張貼地點及方式。

五  使用場地所需搭建台架與電器設備之種類及搭建地點、方 式。

六  維持場館內外秩序、環境安寧、交通及公共安全之方案。

申請人應於許可處分送達後三日內繳納場地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費用。未遵期繳納者,不得使用。

申請人為教育局、教育局所屬社教機構或學校自辦者,免繳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費用;申請人為本府其他所屬機關(構)者,免繳保證金。

學校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以自己費用,並以學校為受益人,投保火險、公共意外責任險或其他與場地使用或活動有關之保險。

 

第六條    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得不予許可:

一  申請使用目的不符第四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

二  有第十七條規定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之情形,未逾一年。

三  其他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情事。

 

第七條    校園場地若於同一時段有多數申請人申請使用,以先申請者優先使用。但多數人申請長期使用致場地時段不敷分配時,由學校協調解決或抽籤決定之。

申請長期使用校園場地,每期以三個月為限,期滿後如需繼續使用,應於期滿日七日前重新提出申請。

長期使用者以每週二次、每次二小時為原則。但在不影響其他使用者之情形下,學校得准予增加每週使用場地之次數及時數。

 

第八條    校園場地開放時間如下(包括寒暑假):

一  上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至九時三十分。

二  週六及週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三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兒童節、民族掃墓節、

端午節、中秋節、國慶日(逢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三十

分至下午九時三十分。

前項校園場地開放時間,得由學校視實際需要調整,並於   調整日七日前,於網站及門首公告。

 

第九條    學校因施工、重大教學活動或其他特殊情形,場地開放確有困難者,得暫停開放,並應函報教育局備查。

前項情形,學校應於停止開放日七日前,於網站及門首公告。

 

第十條    本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收費基準表如附表、校園開放收費標準如附表一、校園場地開放使用收費明細說明書如附表二。
第十一條  申請人非經學校許可,不得於使用場地為營業行為。其經學校許可者,須印製之收費入場券,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

 

第十二條   使用校園場地時,申請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使用學校提供之設備器材,使用完畢後,應如數歸還及回復原狀;其有短少或損壞,應予補足、修復或照價賠償。

二  張貼海報、宣傳標語與其他文宣品應經許可,除經學校同意外,不得使用漿糊、膠紙、圖釘或其他任何可能污損場地牆面、地板及其他設備之物品。

三  申請人及活動參與人員攜帶之物品,應自行妥慎保管,學校不負保管之責。

四  未經學校同意,不得擅接燈光或使用電器用品。

五  搭建之台架及電器設備應經許可,使用時應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由具有相關資格之人搭建與操作。

六  未經學校同意,不得擅自將場地之一部或全部轉讓他人使用。

七  不得使用火把、爆竹、煙火或其他危險物品。

八  在指定地點及核准時限內辦理活動。

九  在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內外秩序、公共安全、交通、環境衛生及環境安寧之維護,並接受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

十  為維護公共安全,應依臺北市特定場所容留人數管制規則實施容留管制。

十一  不得有其他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情事。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者,申請人應依法自行負責。如致學校遭受損害者,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第二款或第五款者,學校得於必要時強制拆除之,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第十三條   學校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校園場地自行使用時,得於使用日三日前,通知原申請人另議使用時間或廢止原許可之處分,並無息退還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申請人不得請求補償。

 

第十四條   申請人取得許可後,無法如期使用者,應於使用日三日前以書面通知學校取消使用,其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無息退還。但已發生之費用,不予退還。

申請人未遵守前項期限或未通知,校園場地使用費之二分之一及已發生之費用不予退還。若因而致學校受有損害者,申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不可歸責於申請人者,不在此限。

 

第十五條    活動結束後,申請人應於學校規定之時限內將場地回復原狀交還學校。如有損壞,應即修復,並負損害賠償責任;未修復者,學校得逕行修復,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第十六條    於活動結束後,經學校派員檢查校園場地、設備及器材等,確認無損壞及其他違規情事後,或業已扣除相當於損害金額之保證金後,無息退還保證金之餘額。

申請人違反本辦法所生之各項費用及損害賠償等,學校得先自保證金中扣除,餘額再發還申請人,不足時並得追償之。

 

第十七條    學校得於許可處分中載明:「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得廢止或撤銷原許可處分,其所繳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並自廢止或撤銷處分之日起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有減收費用優惠者,並應補繳已使用期間之差額:一、活動內容與原申請使用內容不符。二、有第六條各款情形之一。三、將場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他人使用。四、以身心障礙團體申請並享有減收費用優惠,實際使用者非身心障礙人士。五、妨害公務或有故意破壞公物之行為。六、未遵期繳納使用費、保證金或其他費用。七、有非經許可之營業行為。八、有使用火把、爆竹、煙火或其他危險物品之行為。九、活動內容對於他人健康或建築物安全或學校設施有危害之虞。十、其他致生學校損害之行為。十一、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或不遵從學校指示之行為。十二、其他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情事。」

 

第十八條    學校依本辦法辦理場地開放之收入,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其依相關法令規定採代收代付方式辦理者,其賸餘款應於年度終了時結清作為各校教育發展基金來源。

學校所收場地使用費及其他費用,其用途得用於支應場地開放所需之業務費、水電費、設備費、維護費及兼管人員之加班費、誤餐費等。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本校訂定之。

 

第二十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表

本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收費基準表                   單位:新臺幣

壹、     活動中心、禮堂、演藝場所收費金額(以2小時為一收費單位)
級別 設備參考條件 場地使用費 其他使用費
1,000坪以上 2,750元 1、冷氣空調使用費每冷凍噸12元/時。

2、場地照明按設施加收電費。

3、使用鋼琴每單位時段使用費500元。

750坪以上未滿1,000坪 2,400元
500坪以上未滿750坪 2,100元
350坪以上未滿500坪 1,900元
200坪以上未滿350坪 1,350元
未滿200坪 800元
貳、     游泳池收費金額(以2小時為一收費單位)
項  目 場地使用費 其他使用費
室外標準池 2,200元 1、冷氣空調使用費每冷凍噸12元/時。

2、場地照明按設施加收電費。

室內溫水池 2,750元
 

 

叁、室外網球場收費金額(以1小時為一收費單位)

每面球場每單位收費220元,夜間按照明設施加收電費。

肆、教室收費金額(以2小時為一收費單位)

每間教室每單位收費220元。冷氣空調費用比照(壹)標準收費。

伍、會議室收費金額(以2小時為一收費單位)

每間會議室每單位收費500元。冷氣空調費用比照(壹)標準收費。

陸、運動場(含室外綜合球場)收費金額(以2小時為一收費單位)

凡團體使用學校運動場進行活動或比賽時,每單位收費550元,夜間按照明設施加收電費。

柒、電腦教室收費金額(以2小時為一收費單位)

每間教室每單位收費1,000元,電腦超過40部者,得依比例增加收費金額。

備註:

一、學校提供場地,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免收、減收或停收相關費用:

(一)   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

(二)   各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

(三)        重大災害地區災民臨時安置使用。

(四)   緊急急難救助臨時安置使用。

(五)        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

(六)   其他法律規定得免收、減收或停收者。

二、學校依規定提供身心障礙團體使用時,每週應提供十分之一以上時段,優先供身心障礙團體使用,相關費用應減收二分之一以上。

三、學校如因場地、設備狀況特殊,有新建或老舊破損者,得視設備實際狀況,酌予增減收費基準,其調整幅度應以不超過百分之十為原則,經校務會議通過,由學校公告實施。

四、本附表之收費基準各項收費(場地費、冷氣空調使用費、照明使用費等),係以單位時段為收費單位。使用未滿一單位,仍以一單位計算。

五、長期使用之團體單位,其場地使用費得依實際狀況酌收九折之費用。

六、保證金金額,室內場地以5,000元、室外場地以1萬元為原則。但學校得視場地及設備情況,經行政會議通過,由學校公告調整保證金額度。

七、凡申請使用校園場地,需預演彩排或事前練習者,學校仍應依收費標準,收取相關費用。

八、凡申請使用校園場地並進行實況或錄影轉播者,每次須另加收1萬5,000元,但因公益需要或特殊情況經學校許可者,得免予加收。

 

 

 

 

 

 

 

 

 

附表一

臺北市萬華區福星國民小學校園開放收費標準(元) /一次2小時

    項目及

收費標準

場地

場地使用費 冷氣空調
使 用 費
播音、

投影設備使用費

鋼琴

使用費

電費

 

保證金
音樂廳 878/次

790/次(9折)

1580/2台/次 540/次 210/次 5000
活動中心
1F
1478/次

1330/次(9折)

100/次 5000
視聽教室 878/次

790/次(9折)

270/3台/次

180/2台/次

500/次 5000
教室 240/次

216/次(9折)

150/2台/次 540/次 5000
操場 600/次

540/次(9折)

10000

備註:                                          承辦人(02)23144668#134王小姐

1.      場地租借原則開放時間:(包括寒暑假)

(1)   上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至九時三十分。

(2)   週六至週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3)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兒童節、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日(逢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九時三十分。

2.      場地租借使用每場次以2小時計費,未滿2小時以2小時計。

3.      運動用途長期租借每期以3個月為限,原則每周不得超過2次,每次為2小時。

4.      長期借用(原則滿3個月以上,每月至少2次),場地費得按原收費標準之9折優待。

5.      一次同時段申請多場地,保證金收一場(價格高者)。

6.      場地借用及停車申請應於7日前(不含例假日)提出申請且經同意,並於許可送達後3日內(不含例假日)繳納費用始得使用(停車繳費依本校停車管理委員會停車管理辦法收費)。

7.      鋼琴費用依有無使用,照次收費。

8.      配合相關所需開放其它校園場地及借用電源等,另依實際借用依收費基準計價收費。

 

附表二

臺北市萬華區福星國民小學校園場地開放使用收費明細說明書

一、 保證金       

(無損壞及違規情事後,或業已扣除相當於損害金額之保證金後,無息退還。)

*5000元

*10000元

*沿用(已繳交,未申退。)

 

二、 場地使用費說明:         元 

(一)貴機構申請的場地為*活動中心1F  *視聽教室   *音樂廳 *教室 *操場 *其他:                    

(二)級別:*戊(活動中心1F)739元,季租9折665。

*己(音樂廳)或(視聽教室)439元,季租9折395元。

*其他-(教室)120元,季租9折 108元。

*其他-(操場)300元,季租9折270元。

*其他                                             。

(三) *場地費:      元*    小時共       

*長期使用團體場地費酌收九折:      元*    小時,共       

 

三、 每度電費說明:

■本校年平均

用電度數

總電費 每度電費 備註
708724 2385442 3.37 含基本費、超約用電費等

 

四、 冷氣空調使用費為:       

*視聽教室(使用冷氣台數請勾選)

(*3.15噸/台*1台   *7.10噸/(一對二分離式)台*1台)

*(3.15+7.10)噸 * 13.17元/時,計 135 元(四捨五入) *     時,

      元。

*7.10噸 * 12.68元/時,計 90元(四捨五入) *    時,共      元。

*音樂廳

30噸/台*2台 * 13.17元/時,計 790元(四捨五入)*   時,共      元。

*教室

【(3.13噸/台*1台)+(2.78噸/台*1台)】* 12.69元/時,計75

(四捨五入)*    時,共      元。

*其他:                    

 

五、照明按設施加收電費:      

*活動中心1F

特殊照明,【 (250瓦/盞*48盞)+(150瓦/盞*12盞)】÷1000* 3.65元/每度電費,計50元。

50元*    時,共         元。

*音樂廳

特殊照明,【 (1000瓦/盞*8盞)+(500瓦/盞*2盞)+(250瓦/盞*42盞)+(150瓦/盞*12盞)+(120瓦/盞*60盞)】÷1000* 3.67元/每度電費,計 105元。

105元*    時,共         元。

*其他:                    

 

 六、鋼琴使用費:      

*視聽教室

250元/時*    時,共      元。

*音樂廳

270元/時*    時,共      元。

*教室

270元/時*    時,共      元。

 

 七、其他費用:        元。(說明:                       )

八、其他費用:        元。(說明:                       )

共計收費:保證金      元+開放學校場地費       元=      元。

(一)                      (二、四、五、六、七、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