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113年度傑出市民遴選作業,自113年4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受理推薦。

一、「臺北市傑出市民遴選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本市市民品德操守良好,最近3年內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由個人或機關團體推薦參與傑出市民遴選:

(一)發明或著作,經相關主管機關核定,對本市市政建設確有重大貢獻者。

(二)對本市市政興革提出具體建議或改進措施,經本府採納辦理,有重大具體績效者。

(三)積極參與推展社會公益活動,促進社會和諧,具有重大貢獻者。

(四)對國民外交具有重大績效者。

(五)具有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堪社會表率者。

二、本市市民具上開事蹟者,得依規定由個人或機關團體詳細填具推薦表一式11份,連同相關事蹟佐證資料、個人資料查詢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函送本府民政局進行審查及遴選作業。

三、檢送「臺北市傑出市民遴選作業要點」、「臺北市傑出市民推薦表」及「臺北市傑出市民個人資料查詢同意書」各1份,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