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推動公民養成—區政發展執行計畫」及「臺北市推動公民養成—公民提案與審查作業程序」。

一、為順利執行,本府各權責機關依旨揭執行計畫(附件1)內容「貳、辦理機關及業務分工」辦理,協助提供權管業務相關數據及資料予各區公所,出席相關會議、在地工作坊等,並就權管業務、政策、規定向與會人員說明。

二、承上,為配合參與式預算轉型公民養成,將「臺北市推動參與式預算制度公民提案與審查作業程序」調整為「臺北市推動公民養成—公民提案與審查作業程序」(附件2), 調整重點如下:

(一)公民提案說明會與住民大會併同辦理,以簡化行政流 程,提升民眾參加意願。

(二)錄案案件分案權責機關後,由各權管機關就各案之執行期程及預算金額提出規劃報告,提報「臺北市公民提案審查會議」(下稱提案審查會議)審查,取代本府公民參與委員會參與預算組(下稱參與預算組)會議審查機制,後續亦由該會議針對錄案案件執行情形追蹤及列管。

(三)各錄案案件經本府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委員會公民提案預算專案小組審查通過後,即提送本府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委員會審查。

(四)提案審查會議由本府民政局每季定期召開會議,會議成員為陪伴學校推派代表或專家學者(5至7名)、本府主計處、研考會、權管機關、民政局及各區公所,權責分工如下:

1、陪伴學校專家學者:取代參與預算組委員,為第三方公正代表,共同推動本市公民養成業務。 2、民政局及各區公所:民政局統籌規劃辦理本市公民養成業務、確認PM機關、召開公民提案審查及預算評估會議、每季定期召開提案審查會議,並請各區公所配合執行本計畫相關事項、協助權管機關與提案人溝通。

3、權管機關:錄案案件預算規劃及執行。

4、主計處:審查權管機關預算編列情形。

5、研考會:追蹤及列管錄案案件之執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