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政府防疫指引,校園防疫規範調整(112.3.6.)

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2年3月1日北市教體字第1123016023號函修「訂臺北市各級學校暨教育機構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教育總指引」,摘要如後:

【佩帶口罩之規範】
1.校園室內外空間及場域,取消應全程佩戴口罩之規定,各級學校得視場域性質(游泳池、室內各場館、餐廳、宿舍等)及活動需要, 經與學校師生充分溝通並取得共識後,自行決定採取佩戴口罩措施。
2.自主佩戴口罩即表示 不強制佩戴 ,由師生自行決定,尊重師生自主意願。
3.惟校園內健康中心或公共運輸工具(如校車、幼兒園專用車、接駁車等)比照指揮中心規範之指定場所,依規定仍應佩戴口罩。
4.若本身為自主防疫期間、自主健康管理期,應佩戴口罩。

【確診者之密切接觸者】
1.7天自主防疫期間如無症狀可入校上班、上課 (學校無須檢核快篩結果) ;如出現症狀則使用家用快篩試劑篩檢,快篩陽性應儘速就醫。
2.自主防疫期間「參與課後跨班性活動」應落實以下防疫規範:除用餐飲水外均應全程佩帶口罩(用餐應用防疫隔板),課程(含跨班課程)應固定座位,並維持良好社交距離並加強環境清消。
3.倘師生於「入校後」身體不適,由學校提供1劑快篩試劑,並連繫家人接回後,返家進行快篩並將結果通報學校。

【自主應變對象】
1.定義:當校園出現確診個案時,由學校「防疫長」針對教職員工生匡列「自主應變對象」包含:(1)確診或快篩陽性個案如於「確診或快篩陽性前2日內」曾到校上課,其所屬班級之同班同學與導師。
(2)學校課程、社團及活動之人員,與確診或快篩陽性個案於「確診或快篩陽性前2日內」有摘下口罩共同活動15分鐘以上者。

2.自主應變對象無症狀可正常上班上課,並可依實際使用需求向學校申請快篩試劑, 於出現症狀時篩檢(學校無須檢核,採自主健康監測),並建議佩戴口罩;快篩陽性,應儘速就醫。

【防疫假】
家長基於防疫目的:防疫假(應採線上課程落實點名),原則以1週為單位, 學校可依個案需求從寬認定。